转发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山东省普通高校“工会劳动教育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含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等)“工会劳动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教育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根据省总工会、省教育厅《关于在山东省普通高校建设“工会劳动教育中心”的工作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总工会资助高校建设教育中心,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劳动教育的重要论述,系统推进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深度融入高校劳动教育体系,贯穿立德树人全过程,教育引导高校学生增强诚实劳动意识,积累职业经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树立正确择业观。
第三条 省总工会、省教育厅负责教育中心的统筹指导。
省教育工会负责教育中心的申报受理、审核验收、资金拨付及审计、业务指导、成效评价等工作。
高校对教育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负总责,将其纳入学校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单位),统筹抓好教育中心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高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认真落实省教育工会有关要求,配合劳动教育责任部门(单位),做好教育中心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建设教育中心的高校应具备“六有”条件。
(一)有健全规范的工会组织。高校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工会组织健全、运转有序、管理规范。
(二)有完善的劳动教育组织实施机制。明确主管劳动教育的校级领导,设置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劳动教育的规划设计、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师资培训、过程管理、总结评价等,劳动教育组织实施机制运转良好。
(三)有必要的场地及硬件设施。能够提供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可由校内现有的办公、会议、培训、教学场所或劳动技术实践教室、实训基地等改造。场所为独立连片室内空间,不得拆分、借用,兼具坚固、适用、通风,符合抗震、消防安全要求。
(四)有较强的劳动教育师资力量。建立结构合理、规模稳定、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设立劳模工匠兼职导师。常态化组织劳动教育研讨、课程打磨、师资培训。
(五)有良好的劳动教育工作基础。常态化开展劳模工匠进校园、劳动主题宣讲、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具有较为完备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立足学科专业,与企业、实践单位等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打造特色劳动教育实践项目。
(六)有稳定的劳动教育经费保障。经费能够足额保障劳动教育日常教学、场地运维、活动开展、设备更新、师资培育、成果推广等工作需要。
第五条 教育中心建设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确有需要可即时申报。
第六条 教育中心建设高校名单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自主申报。有建设意愿的高校应向省教育工会据实报送“六有”情况、教育中心建设计划书(包括功能规划、建设进度、设施设备清单、资金预算、监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以及拟建立的教育中心规章制度清单等。
(二)研判考察。省教育工会对报送材料进行综合研判,组织开展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教育中心建设的基础条件以及科学性、可行性等。
(三)名单确定。省教育工会综合材料研判与实地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教育中心拟建设高校名单和拨付资金金额,报省总工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教育中心按照“一室一区一团队”基本框架进行建设,“一室”为工会劳动教育室,“一区”为劳模工匠文化展示区,“一团队”为工作团队。
(一)工会劳动教育室。依托1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打造工会劳动教育室,承担劳动教育授课、劳模工匠宣讲、劳动和工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会知识培训、劳动和技能竞赛、创新创效、就业指导等功能。
工会劳动教育室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工会劳动教育中心”标识牌,作为场所功能标示;室内张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劳动教育的重要论述等宣传标语;醒目位置悬挂中国工会会徽;教育中心工作职责、运行机制及有关规章制度上墙。在功能布局上,至少设置三大专区。
1.宣讲专区:配备桌椅、高清投影、音响、直播或录播设备等教学设施。
2.资料专区:分类存放劳动法律法规书籍、工会知识读本、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有关政策资料、工运史志、劳模工匠事迹宣传材料、劳动教育教材、就业创业辅导资料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电子阅读设备。
3.展示专区:陈列师生创新成果、劳动和技能竞赛获奖作品、劳动和工会主题文创作品、劳模工匠捐赠实物等展品。
具备条件的教育中心可设置实训专区,用于实地开展各类竞赛和“五小”创新活动。可结合实际配备电脑、3D打印机等实训设备。
(二)劳模工匠文化展示区。依托校园文化长廊、宣传栏、校史馆等各类展馆、教学或宿舍楼楼道墙面打造,不少于5处,每处展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鼓励劳模工匠文化展示区与工会劳动教育室连片打造。宣传栏、展板等须耐用、美观,符合安全要求。展示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思想政治引领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劳动教育的重要论述;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核心内涵;劳模工匠先进事迹、产业工人奋斗风采等。
2.工会工作宣传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工会基础知识,工运史,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会入会、权益保障、民主管理、普惠服务等工会工作政策解读,所在高校工会以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工作情况等。
3.劳动育人成果方面:校内劳动和技能竞赛、“五小”创新和“种子工匠”培育活动、劳动文化主题活动、工会阵地劳动实践情况以及劳动和工会主题征文、摄影优秀作品等。
每处展示区可展示单方面内容,也可综合展示。展示区内容适时更新,所有内容须经高校工会、校党委宣传部门审核把关。
(三)工作团队。高校为教育中心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工会劳动教育室、劳模工匠文化展示区的日常管理维护,教育中心的信息和项目发布、活动组织、联系对接等工作。可招募部分学生志愿者参与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育中心建设做到“四个统一”:统一“工会劳动教育中心”标识牌(教育中心验收合格后悬挂);统一宣传标语库;统一宣传栏和展板背景样式;统一宣传表述为“省总工会资助建设工会劳动教育中心”。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教育工会按照教育中心建设高校名单,向有关高校工会拨付一次性建设资助资金30—5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省总工会研究意见确定。一次性建设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资金总额的80%;待教育中心验收合格后,补齐实际支出与已拨付资金的差额(不超过一次性建设资助资金总额的20%)。教育中心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工会组织实施。
教育中心验收合格后,有关高校可按年度项目制申请资助资金,年度资助资金金额不超过5万元。申请年度资助资金的高校,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教育中心年度工作任务安排及资金预算方案报省教育工会,经审核同意后,省教育工会将年度资助资金拨付至有关高校工会。每年12月31日前,申请年度资助资金的高校须形成教育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报告,报省教育工会。
第十条 一次性建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会劳动教育室和劳模工匠文化展示区建设(不含基建、装修、水电改造)。年度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教育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工会劳动教育室和劳模工匠文化展示区硬件设施维护及更新,其中硬件设施维护及更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资助资金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一次性建设资助资金原则上须在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全部使用完毕,年度资助资金在1年内全部使用完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杜绝资金闲置沉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使用完毕的,应提前向省教育工会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一次性建设资助资金和年度资助资金由高校工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开展资金使用自查,强化全过程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人员接待、发放福利奖金、行政办公、基建维修等支出。省教育工会组织对教育中心资助资金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将教育中心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工会经费审计重要内容。省总工会组织对教育中心各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
第五章 运行与成效评价
第十三条 教育中心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主要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组织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宣传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和工会主题文化活动;
(二)举办劳动和技能竞赛,开展“五小”创新和“种子工匠”培育活动;
(三)加强劳动及工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实施工会帮就业行动;
(四)组织学生到工匠学院开展实训,到工会驿站、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共享职工之家、工会法律援助实体机构等工会系统场所开展社会实践与劳动体验活动;
(五)围绕新生劳动价值观塑造、在校生劳动素养培育、毕业生正确择业观引导,开发工会特色劳动教育课程,分层分类精准施教;
(六)开展符合《关于在山东省普通高校建设“工会劳动教育中心”的工作方案》要求的其他活动以及完成省总工会、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劳动教育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教育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规范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 省教育工会每年组织开展教育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工作调研,调研结果作为后续拨付年度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教育中心所在高校,并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拨付后续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且拒不整改的,将通报批评,并视情追回结余或违规使用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长期未开展活动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的;
(三)申报资料不属实,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的;
(四)资助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资助资金管理使用要求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孟晶
审核/许锐